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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生称10岁时遭老师性侵,时隔5年且没有生物证据,检察院为何仍能起诉?

发布日期:2024-06-15 16:27    点击次数:129


【女生称10岁时遭老师性侵,时隔5年且没有生物证据,检察院为何仍能起诉?】海南海口,女高中生向家长指认5年前曾被美术老师侵犯后,老师拒不承认。但家长报警后,三个同学证实女高中生的说法。目前,美术老师已被公诉。

78年出生的男子王某,大学本科学历,在某中学担任美术老师。王某与女子梁某是夫妻关系,梁某在当地经营一家幼儿园,幼儿园提供寄宿业务。

吴先生与妻子刘女士育有一个女儿。因夫妻俩平时忙于工作。女儿小吴10岁、上小学4年级时,吴先生夫妻俩决定将小吴寄宿在梁某经营的幼儿园,每月的寄宿费为1000元,周末时才由父母接其回家。

小吴寄宿3个月后,王某闯进小吴的宿舍,小吴见状想离开宿舍,但却被王某拦住并关上门。事后人面兽心的王某竟然不顾年仅10岁小吴的反抗,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,事后还威胁小吴不许告诉任何人。

被王某侵犯后,小吴曾告诉过三个同学。但不敢告诉父母,因为王某威胁说,你说出去也没人信等。

据母亲刘女士回忆称,当时已经发现女儿下体肿胀,但以为是发炎、小吴又没说,所以其没太在意。

2023年9月,已经读高中的小吴无缘无故在家中哭泣。刘女士再三追问后,小吴才把当时的事说出来。

得知此事后,刘女士与丈夫去找王某讨要说法,但已过去那么多年,王某肯定不会承认,还扬言道:“是又怎么样,孩子已经长大后会告诉你们实情的”。

事后刘女士与丈夫去幼儿园找王某对质,但对方明显心虚,不敢面对小吴的父母且王某妻子也不搭理。

10月7日,刘女士报警求助。

10月11日,王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刑拘。

近日,检察院以强奸罪依法起诉王某。

据了解,小吴被侵犯后成绩下降后,精神状态也与之前明显不一样,医院诊断为:“抑郁状态”。目前,该幼儿园已经关门。因小吴精神状态不稳定,其父母经商量后决定,先为小吴办理一年的休学手续。

为什么已经时隔5年且没有生物证据,检察院还能起诉王某呢?王某的妻子梁某要为此承担责任么?

首先,事发时小吴才10岁,属于幼女。刑法明确规定,不论未满14周岁的幼女是否自愿,只要胆敢与其发生关系的,一律以强奸罪定罪处罚。

也就是说,只要能够证明王某与小吴发生过关系,那么王某的行为就构成强奸罪,这是毫无疑义的 。

其次,法律之所以会规定,与未满14周岁幼女发生关系,一律以强奸罪论处,主要是考虑到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自我保护能力较差。因此,司法机关对于办理未成年人被侵犯的刑事案件,也有特别规定。

《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》第30条规定,对未成年被害人陈述,应当着重审查陈述形成的时间、背景,被害人年龄、认知、记忆和表达能力,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陈述的自愿性、完整性,陈述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,有无矛盾。

低龄未成年人对被侵害细节前后陈述存在不一致的,应当考虑其身心特点,综合判断其陈述的主要事实是否客观、真实。

未成年被害人陈述了与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或者性侵害事实相关的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,并且可以排除指证、诱证、诬告、陷害可能的,一般应当采信。

具体而言,办案人员要考虑未成年人的特殊性,不能苛刻要求未成年人将事发经过描述得非常清晰,且要根据未成年人害怕等心理特点,在有客观证据且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,可以作出合理的判断。

上述《意见》第29条规定,认定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,应当坚持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。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要立足证据,结合经验常识,考虑性侵害案件的特殊性和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,准确理解和把握证明标准。

也就是说,在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时,即便没有生物证据,但是,在有证人证实且可以做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情况下,就可以作出有罪认定。

具体到本案中,案发后小吴将此事告知了三个同样是寄宿的同学,且三人均证实这一点,因此,检察院认为,结合被害人的陈述等证据,已经达到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,故可以认定王某构成强奸罪。

注意!王某侵害的是幼女,至少应当从重处罚。

当然,如果司法鉴定结果证实是王某的行为造成小吴患上抑郁症的,那就应加重处罚,处10年以上。

最后,事发地点是在幼儿园内,经营者梁也要为此承担责任。

上述《解释》第14条规定,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、猥亵等犯罪造成人身损害的,应当赔偿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营养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,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。

简而言之,王某的妻子梁某作为幼儿园的经营者,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应当承担责任。至于夫妻俩到底由谁来承担民事侵权责任,那是他们之间的事,与小吴家长无关,反正侵权主体就是他们二人。

最后,希望家长务必要引以为戒!即家长平时除了要教育孩子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外,还要多观察并与孩子交流,发现有异常情况时一定要深究原因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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